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管理的通知

  在军、民用机场、重要无线电业务机房附近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仍应严格遵守成都军区、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重庆市无线寻呼台站管理规定》(渝无发[1998]3号)和空军、民航现行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的,要坚决纠正。
  七、“三高”地点设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台站,军、地无委将互相备案,共同管理。除军事斗争、应急防暴、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不得借故违反上述规定。
  八、对“三高”地点设置的无线电发射基站,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在不允许“三高”地点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封其设备并处以3000元罚款;对未经批准在限制地点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基站的,查封其设备并处以2000元罚款;对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核定技术指标工作的无线电发射基站,查封其设备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整改无效和擅自设置的,将予以强行撤除。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他人在“三高”地点擅自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或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违反本通知规定导致产生有害干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通知发布前已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并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以及设台单位,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45日内按照本通知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已在不允许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90日内全部撤除。
  附件一:不允许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
  附件二:限制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

                                成都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