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管理的通知
为维护重庆市空中电磁波秩序,保证军事、航空导航和水上通信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16号令》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现对重庆市高楼高塔、高山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基站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高楼、高塔、高山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基站的单位(含军事管理区内的军队、公安、武警等用于非军事指挥通信系统),或者为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高楼、高塔、高山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高楼、高塔、高山是指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将对周围军事、航空导航和水上通信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电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制高点。全市“三高”的具体地点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公布的“三高”地点,分为不允许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和限制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两类,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凡本通知规定不允许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任何单位不准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对限制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应根据场地和在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的情况下,实行从严审批,并严格限制设台数量。
三、在“三高”地点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必须按军、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运行,不得擅自撤换单向器/滤波器。
四、“三高”地点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准在不允许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地点接纳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或在限制设置的地点接纳未经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发射基站。为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建设铁塔,必须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五、“三高”地点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对设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情况应定期(半年)按系统分别向军、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六、在限制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经成都军区或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在限制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台站;“三高”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必须验证设台单位是否持有军、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在本地点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的批文后,方可为设台单位提供设台场地和电力等相关条件。“三高”地点设置无线电发射基站,须经无线电管理部门验收,并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无线电发射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