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房屋出租
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鄂财综发[2002]25号 2002年6月10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定湖北省<暂住证><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
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9号令)第
十六条和第
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除《暂住证》按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执行外,同意设立《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以营利为目的,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公安机关在办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时,可收取工本费。
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件的印制、运输、仓储、损耗等项支出。不得用于设备购置、福利、奖金等项支出。
三、各地公安部门在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