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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2]138号)


各市国税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新区分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税办发[200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在5月底前结合涉外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还应对售付汇证明的开具情况进行检查,于6月25日前将自查总结报告上报市局外税处。市局在6月底前将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考虑到我市售付汇凭证的开具是一项面广量大的工作,对售付汇凭证各类证明暂时由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开具。各级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售付汇凭证的开具的重要性,该项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设初审、复审岗位,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明确职责,定期组织检查。市局外税处将不定期对各地证明的开具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国际税收项目申报、评税的有利时机,将反避税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选案与之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选案质量,实现评税的新突破。
  四、各地应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做好预约转让定价(APA)己签约企业的监控工作,并将监控结果于6月30日前报市局外税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做好预约转让定价的谈签工作,力争在双边或多边预约转让定价谈签方面有所突破,以充分发挥预约转让定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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