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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承接大宗货物道路运输的能力。由不同等级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价,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标底、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懂运输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依法从有关部门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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