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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可以不设置标底。设置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一)长期大宗货物运输项目,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短期(6个月以下)大宗货物运输项目,最短不得少于10日;
  (三)一次性大宗货物运输项目,最短不得少于4日。
  采取网上招标投标的,投标人提交相应运输项目投标文件的最短期限可以缩减3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是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长期大宗货物运输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
  (二)短期大宗货物运输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5日前。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承接大宗货物道路运输的能力。
  不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运输要求的不具备参加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运输经营者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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