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
(五)招标人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运输环境进行勘查并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招标人;
(八)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招标人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大宗货物道路运输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物的种类、特性、运量、起迄点(运输距离)、运输期限等说明;
(二)运输车辆技术要求;
(三)货物装卸方式、运输质量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五)运输费用计算原则及结算办法;
(六)评标标准;
(七)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八)投标地点、送达投标文件的方式;
(九)拟签订的运输合同主要条款;
(十)招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禁止分包、转让,搬运装卸、过路过桥费的计算等。
大宗货物需要分期分批发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切块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种类、运量、起迄点(运输距离)、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大宗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