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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
  (五)招标人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运输环境进行勘查并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招标人;
  (八)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招标人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大宗货物道路运输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物的种类、特性、运量、起迄点(运输距离)、运输期限等说明;
  (二)运输车辆技术要求;
  (三)货物装卸方式、运输质量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五)运输费用计算原则及结算办法;
  (六)评标标准;
  (七)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八)投标地点、送达投标文件的方式;
  (九)拟签订的运输合同主要条款;
  (十)招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禁止分包、转让,搬运装卸、过路过桥费的计算等。
  大宗货物需要分期分批发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切块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种类、运量、起迄点(运输距离)、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大宗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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