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大宗货物化整为零运输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活动。
第七条 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南京市以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货物道路运输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投标。
以上两种招标方式除可以采取书面文件形式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采取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 需要特殊运输工具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大宗货物道路运输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招标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四)有利用互联网收集、发布货源和运力信息的技术和能力。
第十三条 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