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业税计税结算价格
省人民政府根据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确定从2002年起农业税计税价格为每公斤中等籼稻104元,一定三年不变。
六、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
(一)农业税及附加由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除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以及经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农业税税款征收活动。征收农业税及附加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业税完税凭证,坚决杜绝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的现象。
(二)实行定产计征的农业税,基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对经核实、批准的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和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在开征前必须以村民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征求农户意见并逐户张榜公示,纳税人无疑问后方可填发“农业税纳税卡”和“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三)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实物还是折征代金,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折征代金的,要严格按照省统一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农户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的粮食实物量进行折算征收。
(四)根据我省实际,农业税的征收期分别确定为:征收实物的为当年8月1日—当年11月30日;折征代金的为当年1月1日—当年11月30日。在纳税期内不准强行要求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应缴纳的农业税。各地在农业税征收工作中,要积极创造条件,改进征管办法,改善征管条件。乡(镇)可采取设立纳税窗口常年征收,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村或村民组设立流动或固定的征收网点,并明确纳税时间,实行“定点、定时、定额”集中缴纳、分户开票的农业税征管办法,努力实现由过去征收机关上门征收向纳税人主动缴纳的转变。
(五)在征收时,必须按规定比例同时征收农业税正税及附加,不准先征正税后征附加。征收的农业税正税及附加,必须分别入金库和附加专户,严禁用附加充抵正税。
(六)各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不得用其他收入充抵农业税及附加,不得再出现征收上的“上清下不清”现象。
(七)对纳税人的农业税历年尾欠,要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并根据纳税人所欠数额和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到户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乡(镇)级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组织征收,不准借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机突击清收农业税尾欠。
七、农业税减免农业税社会减免、退耕还林减免、占地减免和灾歉减免,按现行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