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2005年6月15日)
第一条 (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境)外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 (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 (评价计分体系)
一、得分满100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得分为90-99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3-5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得分为80-89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得分为65-80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1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计分表见下)。应聘来上海工作的,其居住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合约)的期限。
二、境外人才评价计分体系
(一)计算方法:计分表中各项累加即为最终得分。
(二)表中第11项为上海市人才指数基本分,由市政府的人才需求政策确定。目前上海要大力吸引境外人才来上海工作和服务,该项暂定为20分。
(三)计分总表:
境外人才评价计分总表
1 、学历、学位0-10
2、年龄0-5
3、专业类别导向0-20
4、应聘职务0-10
5、工作资历0-10
6、工作方式0-10
7、随迁家属0-5
8、人才指数分20
9、附加分
三、表中项目计分标准
(一)年龄:(最高分5分)
1、25-55岁 5分
2、25岁以下、55岁以上每一岁减一分。
(二)学历、学位
1、博士(高访) 10分
2、硕士(普访、研究生) 5分
3、学士(本科) 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