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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
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费[2002]110号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改善下岗职工再就业环境,最近,国家计委针对下岗职工收费较乱的情况,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计委通知》)(特急计价格(2002)656号),要求各地从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此,现就贯彻《国家计委通知》作如下安排: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计委通知》精神,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负担,促进再就业发挥价格主管部门的作用。
  二、《国家计委通知》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和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执行。各地存在的与《国家计委通知》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类似情况的,不论项目名称是否一致,都应坚决取消。
  三、各地要结合收费年审和《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的有关精神。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内容。并加强监督,使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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