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职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苏发[2001]9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对我市部分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职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目的明确,人员精干,路线经济”的原则,实行由市政府出国会审会集体审核提出意见后再进行审批的工作程序。
二、自2002年6月10日起,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全市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管理工作,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使用“宁政外出字”文号,启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一)”。
三、市管以上领导干部及有市管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按现行办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出国会审会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