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2]132号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28号)的要求,我们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定。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张榜公布。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系统内举办的短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