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出具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3、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
(六)开户银行开立特种存款单后,通知拆迁人前来办理领取手续,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
(七)银行开立特种存款单后,该专用存款账户无多余金额的,拆迁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销户手续;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余金额的,拆迁人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卡、开户许可证和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出具的划款证明,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本票,将多余款划归其基本存款账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八)拆迁基地属于分期拆迁并由拆迁人将补偿资金分期到位的,在每期用完后,下一期补偿资金未存入前,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房地局。
二、货币补偿款的支付
(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填写支款凭条,申请将特种存款单款项以现金形式提取,银行应根据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审核被拆迁人身份证件无误后于以办理;需要转存为储蓄存款的,比照办理。
(二)转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支付
1、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转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支付全部或部分商品房款的,须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填妥转帐款项及房产商的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等内容的“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划款证明单”(附件2)、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以及本人身份证,要求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帐支付给房产商,银行审核相符后,办理转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
。特种存款单由银行收口,购房合问正本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购房合问复印件由银行归档保存。
2、被拆迁人需要以特种存款单支付存量房款的,须持特种存款单、签订的买卖合问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
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
3、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商品房、存量房价款额低于特种存款单金额的,余额可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现金或转存为银行储蓄存款。特种存款单多张合用有余额时,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