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
行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
使用有关事项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上房集团、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
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现就管理和使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简称货币补偿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币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
(一)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以拆迁人的名义在银行开立“xx建设项口货币补偿款专用存款账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并存入货币补偿款;拆迁基地属于分期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分期存入货币补偿款。该资金专项用于开具“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存单”(以下简称特种存款单),不得挪作他用。(二)拆迁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填列《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并向银行出具如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1、拆迁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卡和开户许可证;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拆迁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应根据拆迁人的要求为拆迁人出具货币补偿款的存款证明(附件1)并按规定收费;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后,拆迁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将存入的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开具特种存款单。
(五)拆迁人向开户银行申请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开具特种存款单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1、“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清单”(一户一单),清单内容包括:拆迁基地名称、拆迁人名称、被拆迁户总人数、安置款总金额、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安置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