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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区内严禁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通知、宣传品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区内严禁乱涂写、
乱刻画、乱张贴广告、通知、宣传品等行为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2]4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城区内严禁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通知、宣传品等行为的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大连市城区内严禁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通知、宣传品等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保护整洁、文明的市容环境,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根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在大连市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各类广告、通知和其他宣传品(以下简称野广告)。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野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建、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在其管理范围内加强对野广告的整治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均负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的义务,有权对野广告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保证门前环境整洁、容貌优美。发现门前有野广告的,应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发现有野广告行为的,应立即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野广告行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除根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收缴其从事野广告行为的用具,并责令其清除一定范围以内的野广告或责令其承担该范围内野广告的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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