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2年度普通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2]149号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教电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2年度普通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学费整体维持上年标准不变,个别项目作结构性调整:(1)适当调整学科分类办法。将各学科门类按培养成本和就业情况分为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文史哲理类、经法教管类、工科体育类、公安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医药类等七大类,并相应归类安排其收费标准。各学校举办的民族班学生仍按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减半收取。公安学校招收的非公安类学生和师范学校招收的非教育类学生,按专业分类收费标准收费。具体各大类的收费标准及包含的专业名称见附表。(2)适当调整定向生奖学金和专升本收费标准。为弥补培养成本,从今年起一次性向定向单位收取的定向奖学金调整为:大专院校每生不超过1万元,一般本科院校每生不超过1.5万元,重点本科院校和211工程学校每生不超过2万元;向专升本学生一次性收取的办学经费调整为:工科体育类、公安类、医药类和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学生10000元,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文史哲理类、经教法管类学生8000元。(3)热门专业由省教育厅按热门专业数不超过我省高校实际开设专业数的20%确定,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学费标准继续在非热门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艺术类专业和高职、中专学校各专业,不得纳入热门专业范围。(4)实行学分制管理学校的学费和重修费收费办法另行制定,未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不得收取重修费。(5)各本科院校经批准举办的二级民办学院和与企业联合举办的二级学院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
二、学费以外的其它收费:(1)住宿费: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2000)湘价费字第259号文件规定执行;非公寓制管理的学生住宿收费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宿舍内有电视机、电话和洗衣机的,可适当收取押金(毕业时退还)。(2)代收费:书籍课本费按学年据实向学生代收;军训服装费每生65元,服装式样由学校按实用、整齐、统一的原则确定;体检费每生45元(检查项目为常规体格检查、肝炎全套、胸透、三大常规);身份证和户口本费32元(其中户口本1元、身份证25元、照相费6元),入学前已办理身份证且未离开常住地(城市以市为单位,其它以县为单位),不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不再办理,也不得收费;被服及其它主要生活用品,学生要求购买的,由学校按不营利的原则代购。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和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