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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8日)废止

大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大企财[2002]159号 2002年6月14日)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竞争力的产业政策,加速工业经济信息化建设和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引进步伐,以适应加入WTO提升我市工业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市政府决定从财政科技三项费和其他工业发展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设立企业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企业信息化补助资金和有关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管理。
  二、补助对象及条件
  企业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双向扶持、重在引导、兼顾培育”的原则。
  (一)凡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以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目的,实施的高水平信息化项目,均可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申请企业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具体条件:
  1、项目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可推广性强,符合我国具体情况,对属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如企业ERP建设,将给予优先考虑;
  2、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信息化管理意识,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已广泛实施初级信息化管理;
  3、专业力量较为雄厚,具备高水平企业信息化技术的移植和开发的潜力;
  4、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配套资金有保证;
  5、项目周期在18个月以内;
  6、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对帮助我市国有工业企业引进高水平信息化技术,开展信息化建设有突出贡献的IT企业,可申请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具体条件:
  1、具有较强的与大连市工业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合作意向;
  2、专业技术力量雄厚,具有5家大中型以上企业信息化建设成功案例,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3、总部设在大连或有独立的法人子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专业工作人员;
  4、与我市工业企业签订的信息化建设合同资金总额名列前5名,且实际付款金额名列前10名;
  5、愿为我市企业和政府提供日常业务咨询及其他信息服务。
  三、立项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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