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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六)严格规范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详细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县(市)、区政府在修改或调整规划时,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等主要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各类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报郑州市规划局备案。
  (七)各县(市)、区凡是有新区规划的,要采取高起点征集方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高水平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同时要对现有城区的进行开发改造建设,坚持完善功能、调整结构、优化环境的方针,搞好综合整治与新区建设协调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人居环境。
  (八)在具体规划管理工作中,郑州市老城区要坚持“三控制、三增加”的原则,即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控制插建高层建筑、控制商品房投放总量;增加公共绿地、增加公共广场空间、增加服务设施。要加快老城区改造规划中的各个专项规划的实施,加快实施夜景照明工程、商业中心区改造、金水路花园路环境景观治理、铁路沿线景观整治、河道治理、城市主要出入口整治、排水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广场等项目。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和提高城市详细规划的约束力,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凡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要以法从严查处。
  (二)城镇体系规划、市域体系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县(市)总体规划由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
  (三)严格规划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都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开工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经营性用地要按照《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进行。必须加强道路工程管线审批的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避免重复建设,以及对道路交通、市容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要及时查处、限期纠正。对建设工程实行建设项目公示牌制度和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凡未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投入使用或出售、租赁,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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