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2]5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6月12日,宜宾市兴文县周家镇龙洞村硫铁矿在清理井下溶洞出水口时,因积水突然溃出,4人被冲入暗河,下落不明。6月14日,内江市威远县黄荆沟镇长田坎煤矿采空区涌水,发生透水事故,造成掘进工人9人被因,现正在紧张抢救中。两天时间,我省矿山企业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省长张中伟专门作了批示:“应千方百计施救。对煤矿的监管丝毫不能放松,务必要把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个矿井、落实到每个班组、落实到每个人头。严防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违者,应严加追究。”现已进入汛期,各市、州和四川煤监局要高度重视矿山尤其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和专项监管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切实负责抓落实。矿山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抓好隐患整治。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技术规定、措施的实施。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各类矿山的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违章生产行为。
  二、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雨季“三防”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消除重大水患威胁,防止重特大水灾事故的发生。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督促各矿山企业对雨季“三防”的组织机构、物质储备、紧急处置预案和措施的全面落实,特别对井下防排水、地面危岩边坡进行全面检查,防患于未然。
  三、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各地政府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通知》(安委办字(2002)6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3号)的要求,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已关闭的矿井,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恢复生产。对该关闭而末关闭,该停产而末停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渎职责任。由于隐患整治不力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从重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