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赣府字[2002]18号 2002年6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血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在1998年、1999年连续两年的特大洪涝灾害后,全省实现了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了疫区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了疫区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到生物、环境、社会因素和科技水平的制约,目前我省血吸虫病仍属重度流行区,防治形势仍很严峻。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血防成果,迅速遏制疫情回升,促进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
血防工作直接关系到疫区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是疫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血防工作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紧抓实。要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要坚持和完善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血防工作领导体制,把血防工作列入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级政府要根据《江西省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都应在当地血地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2号)的规定, 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根据防治规划,积极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建立省血地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疫区县联系点制度。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血防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和《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防治行为,依法行政,使血防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坚持科学防治、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