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企业在申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同时,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两项机制:
(1)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企业应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经济效益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综合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当年工资水平。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同时协商内部分配方案。
企业在确定工资水平时,应在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效益下降或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的,应适当控制工资水平;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得增加工资;出现亏损的,应降低工资水平。企业不得在脱离效益的情况下,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2)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企业必须建立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应反映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其经考核后的经营业绩紧密联系,并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
2.申报
(1)凡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按本通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转制企业,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董事会决议、工资协议和本通知附表一),同时报主管部门和主管财税部门。由市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工资管理但财税隶属关系在区或县的企业,应事先征得所在区或县的财税部门同意。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由主管部门在当年9月底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主管财税部门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建立和完善前述机制的实际情况,会市财政局审批。
区县所属的转制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由区县参照上述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进行审批。
四、对已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的管理
1.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转制企业,应在次年初将上年工资执行情况按附表二填列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区县审批的由区县汇总),在2月底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转制企业,每年应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第1点确定的原则,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当年度的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案。签订的工资协议应在9月底之前按规定程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主管财税部门,应按本市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不顾经济效益、劳动力市场价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集体协商工资水平等情况提高或压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应责令其纠正,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其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