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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2]7号 2002年3月19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探索企业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现就本市企业继续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行的范围。
  1.按照市府办公厅沪府办[1999]46号文件,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沪统字[99]162号)所划定的小企业中,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并经认定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即重点支持的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2.按照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精神,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进行公司制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且上年不亏损的地方独立核算企业(下称转制企业)。此类企业今年按50%的面掌握。
  二、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操作程序
  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将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文件、当年税利预计情况和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按附表一填列)及其他申报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即:市属企业报主管委办局或控股公司;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纳税地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企业;如未提出意见的,企业即可按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组织实施。审查部门应将经审查的企业名单抄送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三、转制企业的操作程序
  1.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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