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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的通知

  六、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增加投入,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增加投入是保证新时期扶贫开发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省、市、县财政都要不断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把扶贫开发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从新增财力中划出5%用于扶贫开发,确保逐年有所增加。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贴息,依托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筹措资金,不断增加扶贫信贷资金投入。从2001年起,省上各部门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电力发展以及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专项资金也要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尽其力、各记其功的原则,与扶贫资金统筹安排,集中用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建设。
  各项扶贫资金都要按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严格资金投向、用途、范围、立项及审批程序,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根据全省贫困人口的分布情况,中央安排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同时兼顾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非重点县的贫困乡村。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由各扶贫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主要用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事业,其中40%以上要集中用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建设。信贷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立项,农业银行评估、审批、发放,由扶贫、财政部门认定后贴息,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支持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实行优惠政策,为贫困地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继续对贫困地区实行优惠的财税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贫困户在粮食定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贫困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贫困户利用荒山、荒地、水面开发的农产品,自有收入时起可免征农业税1-3年和免征农业特产税1-3年;对于企业捐赠的扶贫资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贫困地区财政保障能力。
  在国家土地承包开发利用的政策范围内,贫困地区可以把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地、荒沙以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使用权,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转让给企业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经营,使用期限可以延长至50年。对于企业与个人开发利用荒沙、荒山和荒滩地安置移民户,可以在立项和资金的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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