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贫困
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51号 2002年6月18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1年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0号)下发后,我省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积极试行“一费制”,在规范收费管理,控制学校乱收费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农村学生和家长的拥护。但是,一些地方在试行“一费制”过程中,也还存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突破“一费制”收费限额,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个别地方甚至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平调中小学杂费和书本费等问题,使学校公用经费更加紧张,正常教学秩序难以维持。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2002年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落实“一费制”的有关规定
在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工作的大局,各级政府一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一费制”的试行工作。
二、关于“一费制”的试行范围和收费标准
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贫困地区农村试行“一费制”的范围和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1、2002年,我省试行“一费制”的范围暂定在2001年重新核定的25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4个省级贫困县的县城(市区)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县市为:恩施市、巴东县、建始县、宣恩县、咸丰县、利川县、鹤峰县、来凤县、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秭归县、长阳县、孝昌县、大悟县、麻城市、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阳新县、神农架林区、五峰县、团风县、通山县、保康县。
2、2002年度我省“一费制”的收费标准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学期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0元。其中包括杂费、教材费和抄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抄本费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抄本费10元)。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在此项收费金额内,为学生订齐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黑白版教材,不得以任何借口少订或多订教材,不得加收费用。具体书目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