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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矿井年生产能力3万吨(含3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一律予以关闭。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采取包括突出预测、突出防治、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从2002年6月起,由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防突技术措施编制、防突技术装备、防突工程实施、防突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能实现防治突出措施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至2002年9月底,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逐矿检查验收。整改后仍达不到防突要求,不能全面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七、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6万吨/年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备用电源。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非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和使用。
  八、所有煤矿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薄煤层不得低于18米。必须加强井巷支护和顶板管理,井巷和采、掘工作面支护必须完好、可靠,采、掘作业点严禁空顶作业。
  小煤矿采煤工作面逐步采用金属摩擦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等非木支护,回采巷道逐步采用“工字钢”或钢筋水泥支架、锚喷支护等非木支护。
  九、所有矿井斜坡提升必须有可靠的“一坡三挡”设施,严禁使用调度绞车作为主提升使用,严禁使用“竹旱船”及自制非标准矿车运输,使用斜井人车必须有专门措施并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十、严禁小煤矿在水体下采煤。受水患威胁区域必须停止一切采掘作业,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水患情况不明或有重大威胁时,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隐患评估,严禁冒险蛮干。
  十一、所有矿井必须在2002年底前配备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和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负责人。6万吨以上的矿井必须组建包括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组(科),未按规定配备的矿井,不得生产出煤,不得通过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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