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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提高煤矿办矿水平,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所有煤矿都必须采用正规的壁式采煤方法,“前进式”采煤方法必须采取可靠的解决漏风的措施。严禁采用巷道式、树枝状等非正规方法采煤,到2002年底彻底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备用,每台主要通风机都必须安设主扇专用电表,严禁随意停开主扇风机。矿井采、掘部署和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巷道断面和井巷中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严禁风井出煤,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矿井必须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状态下的局扇通风,严禁随意停风。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严禁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得使用单道风门控风。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四、所有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经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矿井瓦斯检查必须做到现场手上交接班,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凡有违反者,一经发现将对矿井和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五、凡是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2002年底前按规定配备自救器,必须安设局扇“三专两闭锁”装置。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和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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