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我市从上级争取的小城镇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要大部用于重点镇建设。国家安排的小城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要优先安排在重点镇。
6、市财政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应向重点镇倾斜,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7、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不再上划,专项用于小城镇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两级政府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也可作为迁村并点的专项奖补资金。
8、重点镇要科学安排建设项目,合理利用50~100亩建设启动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一般小城镇,也可安排50~100亩农用地转用指标,作为建设启动用地。
9、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全部留给小城镇财政,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
10、小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出让,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11、允许小城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参与城镇联合开发,实现土地增值,促进二、三产业发展。
12、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为简化程序,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3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13、对在城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企业或进行企业迁建的,可以在5年内按划拨土地对待。
14、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70%返还农民集体经济组织,30%留给城镇,专款用于公益事业。
15、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其他优惠政策,按《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管理服务和支持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豫土文[1999]275号)执行。
16、认真落实豫政[2000]21号文件精神,放宽农民进城进镇条件,下放户口审批管理权限。小城镇派出所可直接审批农民进镇户口,报县(市)公安局备案,并在10日内办完所有手续。除工本费外,禁收一切费用。
17、建立完善城镇多元投资体制。坚持市场筹资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和转让基础设施经营权等方式,吸引企业、客商、居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小城镇开发房地产。
18、金融部门在贷款投放上要向城镇建设倾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中、长期贷款支持小城镇建设。市工行、农行应按照省行支持小城镇建设的精神,积极开展面向小城镇建设的贷款业务。
19、市、县交通和公路主管部门安排公路建设资金应优先用于重点镇市政道路和公路建设,每年收取的拖拉机养路费,应有50%用于小城镇道路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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