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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钻探劳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工程钻探劳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沪建建[2002]第037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程钻探劳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工程钻探劳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设(2001)17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钻探劳务活动的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可向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工程钻探劳务资质申请,并向指定的资质审查受理部门申报资质材料,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业务。
  第三条 申请资质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工程钻探相关的劳务工作资历;
  (二)具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三)有固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从事勘察专业10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学历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名,具有技术等级资格的钻探工4名(中级工以上不少于2名);
  (四)有性能良好、钻探深度50米以上的钻机不少于1台,以及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相应配套设备;
  (五)有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申请资质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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