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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工作的通知

  2.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分别对所属地区和系统涉及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整顿。在2002年7月15日以前,按照《涉及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清理整顿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整顿表)的要求,分地区和行业将目前执行的所有收费项目逐项清理,按照清理整顿的原则、方法和政策依据进行自查、自审、自纠。以正式文件取消所有越权设置的收费,同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逾期不取消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绝不姑息。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并附整顿表,同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3.省计委、省财政厅要认真汇总分析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材料,分系统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逐项进行审核,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拟定统一规范、合理的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贯彻执行。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有关地区和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负总责。组织精干力量,集中时间,保证质量,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要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利益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重点地区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思茅地区行署、西双版纳州政府负责对本地、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的清理整顿;省交通厅负责港监、港务有关收费和价格的清理整顿;昆明海关负责对海关及报关中介机构有关收费清理整顿,省外经贸厅配合;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检验检疫有关收费的清理整顿;省外经贸厅负责对周边局的有关收费的清理整顿;省经贸委负责对口岸办有关收费的清理整顿;省国税局负责对国税系统有关出口货物税、费的清理整顿;省武警边防总队负责对边防站、所有关收费的清理整顿。其他边境口岸的收费也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四、加强宣传和监督,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宣传舆论机构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宣传清理整顿工作中的经验,积极追踪报道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行为要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取消的乱收费项目,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认真处理企业和群众举报。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将本部门和单位执行的合法价格和收费向社会公示。通过直接、透明地把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政策向社会公告,让企业和群众能够掌握、依靠国家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经营者、执收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各级计划(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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