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清理整顿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7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省委、省政府及澜沧江流域各级党委、政府为实现我省打通东南亚、南亚大通道的战略目标,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实现了从思茅港至泰国清盛港通航。澜沧江航道开发进一步促进了中、老、缅、泰四国毗邻地区“黄金四角”小区域的合作,促进了四国以及同东南亚国家旅游、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带动了沿岸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不顾大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边贸企业乱收费,且愈演愈烈,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规范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行为,切实减轻边贸企业负担,促进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营造我省对外开放的良好环境,省政府决定对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维护对外开放的良好环境,打通东南亚、南亚大通道的战略目标出发,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
二、清理整顿澜沧江水运及口岸收费秩序的目标、原则、范围、方法及要求。
(一)目标:通过清理整顿,完善澜沧江水运及口岸监管和服务体系,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全面取消所有越权设置的乱收费,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实现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政策透明,管理规范,服务满意,社会监督有力,使澜沧江航道成为我省经济建设的绿色大通道。
(二)原则:谁出台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合理的保留,不合理的取消,重复的合并,标准过高的降低;违反规定,越权制定的乱收费彻底取消。
(三)范围:涉及澜沧江流域的港务、港监收费,口岸管理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中介服务收费。
(四)方法:自查自纠、边整边改。
(五)要求: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收费政策,以法律为依据,政策为准绳开展清理整顿。重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及省计委、省财政厅外,其他省级各部门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审批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按审批管理权限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取消;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属不合理的应提出意见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理。属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确属不合理的应提出意见报省计委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理;违反规定越权定价的立即纠正。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服务的原则,严禁利用行政机关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