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0日)废止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劳动就业服务暂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2]120号 2002年6月7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清理调整我省劳动就业收费项目的函》(鄂劳社函[2002]3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44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省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收费减免的有关政策,并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制定的暂行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委托管理资料费:接受单位或个人主动委托代管文书资料,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收费标准为10元/月;接受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委托代管文书资料和流动工人档案保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2、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手续劳务费:接受当事人主动委托,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手续的,收费标准为:初级30元/人、次;中级50元/人、次;高级100元/人、次;
3、代办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手续劳务费:200元/人、次;
4、代办住房公积金缴纳(含转移)手续劳务费:10元/人;
5、代办各项社会保险(不含失业保险)缴纳(含参保、续保)手续劳务费:10元/人。
二、职业介绍服务费:
1、求职登记费:接受社会无业人员主动委托,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并办理登记的,可向求职者收取求职登记费,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接受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委托,办理求职登记的,一律免收求职登记费。
2、就业信息服务费:为求职者提供用工信息,在推荐就业成功后,可向信息使用者收取就业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为:省内40--60元/人、次;省外100--150元/人、次;国外800--1000元/人、次。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用工信息,一律免收就业信息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