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化肥价格管理的通知
(鄂价农工[2002]128号 2002年6月14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建立政府指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化肥价格的机制,根据《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1999]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化肥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政府指导价格由规定的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构成。政府指导价格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根据化肥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情况适时调整。
二、化肥出厂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其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省管企业生产的化肥,其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其它企业生产的化肥,其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授权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根据化肥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企业的生产成本等情况,对省管企业生产化肥中准出厂价格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中准出厂价格分别为: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氯化铵每吨520元,鄂西化工厂生产的硝酸铵每吨1080元,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的磷肥三级品每吨320元、四级品每吨310元,黄麦岭磷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磷铵每吨1800元,湖北荆襄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重过磷酸钙每吨1100元。上下浮动幅度均为15%,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和“购得进,卖得出”的原则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并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化肥厂生产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格与上下浮动幅度,按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国产省级救灾储备化肥的收购价格,由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与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水平由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救灾储备化肥出库价格,按照库存成本加综合差率制定。具体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