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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

  (六)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抽查工作,应制定年度或季度工作计划,明确抽查的品种和内容、抽查的地点和场所,审查承检单位的具体抽查方案,向承检单位下达《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第七条 承检单位应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品抽查计划制定具体抽查方案,明确抽查的项目、标准、方式、合格界限和综合判定原则,并凭主管部门下达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对流通领域商品进行抽查。
  第八条 承检单位抽查人员可直接到商品经销单位、仓库及经营场所抽查样品。抽取的样品数量除要满足检验需要外,还应保留备份。对同一商品同一场所的抽查在同一季度内不得重复进行。商品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
  第九条 抽查人员抽取样品时应向被抽查的单位出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抽取样品后,抽查人员和被抽查单位应当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上签字、盖章。被抽查单位是市场的,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也要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条 被抽查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商品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阻碍抽查。被抽查的单位拒绝或拖延抽查的,抽查人员可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请求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被抽查的单位不得将商品抽查结果作为商品广告的依据。
  第十一条 承检单位在抽取样品结束后,应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式五份分别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销单位、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认为样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应当在抽样之日起15日内提供足够的证据。商品经销单位应提供该样品的进货凭证及供货真实名称、地址。
  第十二条 承检单位对抽查的商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判定,检验数据和综合判定应当准确无误。如发现被抽查的商品有假冒商标、虚假宣传或虚假表示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意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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