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
(大政发[2002]44号 2002年6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对综合专业市场、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以及各类宾馆、饭店、美容美发店等(以下称流通领域)固定场所内进行交易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商品抽查),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流通领域商品抽查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单位),有计划地进行,并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 商品抽查的范围:
(一)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商品;
(三)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抽查的商品。
第五条 商品抽查的内容:
(一)商品的进货凭证。
(二)商品的注册商标。
(三)商品的下列标志:
1、商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真实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商品,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是否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说明书及其他宣传材料是否符合商品的实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