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02]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城乡规划和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全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切实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现将《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2年7月底前报送市规划委。市规划委要会同市计划、建设、国土房管、园林、文物等部门研究制订本市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对全市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