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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恩施等五个本地网和武汉市部分城区无线市话资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恩施等五个本地网和武汉
市部分城区无线市话资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2]52号 2002年6月17日)


湖北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恩施等五个本地网和武汉郊县、部分城区无线市话资费标准的请示》(鄂电信[2002]330号)悉。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你公司拟在恩施、鄂州、随州、天门、潜江本地网和武汉市部分城区开通无线市话业务,经衔接省内其他已开通城市的资费标准,同意以上五个本地网和武汉市部分城区无线市话资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恩施、鄂州、随州、天门、潜江五个本地网的无线市话的月租费、通话费仍按鄂价房服函字(2000)130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即月租费:省辖市城区20元/月,县(市、城郊)15元/月。通话费和其它功能使用费:按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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