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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资办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资办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5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国资办《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市国资办 2002年6月5日)



  为适应加入WTO后市场开放和竞争形势的要求,深化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产权代表制度为核心的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监督体系,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投资类企业管理委员会
  在市国资委下设投资类企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出资者职责,负责对市属投资类企业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市国资办承担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职责。
  (一)管委会主要职责1、管理、监督产权代表或主要经营者。2、审议、决定产权(股权)变动和限额以上资产处置事项。3、审查、批准限额以上重大投、融资方案。4、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审定产权代表的薪酬。5、检查收益上缴和使用情况。6、审查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制定重要规章制度。7、审查、批准市属投资类企业的调整、重组方案。8、其他重要事项。
  管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1、产权代表报告的受理、汇总、分送工作。2、管委会决定事项的协调、跟踪和督办工作。3、提交需经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4、管委会会议的组织及文秘工作。5、指导企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6、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试行国有产权代表制度
  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未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参股企业的董事等为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全面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代表出资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按有关规定向管委会请示、报告工作;接受管委会的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产权代表应按规定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向管委会提交有关报告。报告事项主要包括:1、限额以上重大投、融资方案。2、为投资公司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3、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终决算报告。4、企业资本增减方案和利润分配议案。5、企业合并、重组、破产、兼并、终止等重大事项。6、修改、变更公司章程。7、限额以上诉讼案件、捐款、赞助。8、管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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