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礼堂、展览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经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使用的。
2.在
《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特别是游戏厅、歌舞厅、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耐火等级、可燃材料装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部署、检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6月20日至6月23日为组织部署阶段。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副市长郭广生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耀峰同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朱存柱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石余同志任副组长,市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贸易、广电、工商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志双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潘建国同志、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车国利同志担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检查整改。从6月24日至7月18日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自查整改阶段。各县(市)、区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市教育、经贸、卫生、文化、广电、旅游、贸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属于本《实施方案》治理重点第一项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其于7月16日前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要切实掌握存在的火灾隐患及其治理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