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夏粮购销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今年的夏粮购销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2]28号)和国家计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做好今年夏粮购销工作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针和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又明确提出了“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的粮改工作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了粮食购销工作的政策措施,对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做好今年的夏粮购销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落实好国家粮食购销政策。
二、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合理确定夏粮收购保护价水平。今年夏粮收购保护价要按照国家确定的“补偿生产成本,有利顺价销售,合理安排差价,保护农民利益,促进深化改革”的原则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2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电[2002]51号)以及黄淮海地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确定的三级白麦每50公斤55元的标准,进行合理安排,具体价格水平由省计委会同省粮食局、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优质品种小麦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的用粮企业在不低于保护价基础上,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继续执行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今年我省小麦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定购粮和农民出售的余粮,不得限收、拒收。为保护农民利益和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粮食部门要优先按保护价收购定购粮和农民缴纳农业税需销售的夏粮,其数量依据2000年定购粮数量和税费改革后全省农业税应税额的一定比例分配,由省计委、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联合行文分解到各省辖市,然后逐级分解落实到户,实行发卡到户、凭卡售粮。对于农民交售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保护价和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收购,坚持依质论价、公开收购,严禁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严禁给农民“打白条”,否则将严肃查处。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的新粮,由粮食风险基金按新粮实际购进价与市场价的价差进行价内补贴,此外政府不再对今年新购粮食承担利息和任何费用补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扣除价内补贴后,作为企业库存成本,由粮食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