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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宽度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压电力
走廊规划控制线宽度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2]404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各派出机构、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为配合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加强对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宽度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宽度规定

上海市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宽度规定

  一、为了加强本市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规划上又称“黄线”)宽度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高压电力架空线的建设管理特点和安全运营要求,依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确定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宽度应当符合本规定。
  三、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是指,控制高压电力架空线路行径的规划专用通道,也是保障高压电力架空线的安全运营而对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空间限制的规划控制线,是城市其他建设活动与高压电力架空线及其设施建设的分界线,该线范围内为高压电力走廊。
  四、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宽度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电力架空线等级 500KV 220KV 110KV(35KV)
  宽度(米) 60 30-40 20-25
  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宽度值应当取上限,但在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通过技术措施符合第五项规定的最小宽度要求的前提下,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宽度值可以取下限。
  五、高压电力走廊规划控制线宽度具体包括: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以及同塔两侧边导线的间距三项之和的宽度。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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