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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进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推进政府部门廉政建设,强化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以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下列审计事项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重大的政府公共工程;
  (三)重大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
  (四)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五)社会公众关注的,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合法方式筹集、获取的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保障的专项资金(基金)。
  第五条 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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