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任务。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分解落实收入任务,明确目标和责任。要按照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个人、个体企业、民营企业及各类改组、改制企业的税收征管,进一步开展对加油站、集贸市场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加强对重点税源的控管,确保主体税种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欠税管理,严格控制税收欠缓,大力清理陈欠。认真清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一律停止执行;对地方、部门违反税法规定擅自出台的减税、免税、先征后返、包税和变相包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要立即废止。对县区擅自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以给企业税收返还、奖励等形式,要求企业改变纳税地点和税收缴库级次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其中属地方收入的,经稽查后收入一律交入市金库。各县区、乡镇要严格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规范农业税征收行为,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确保不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县区对乡镇的财政体制,在财力分配上向乡镇倾斜,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
要高度重视加强所得税收入征管工作,充分挖掘所得税增收潜力,确保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或超过2001年收入基数。对达不到基数的县区,市财政将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办法和规定,相应扣减其所得税基数。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增加政府可支配财力。要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从今年起,将公安、法院、环保、计生等部门的各项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对预算外资金不再实行各单位经批准留用的管理方式,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土地出让、转让、国有资产收益等收缴和管理,增加政府可支配财力。
三、严格预算执行,保证重点支出。要认真贯彻《
预算法》和《
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各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和进度执行。严格控制预算执行中的追加,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和紧急救灾等支出外,今年一律不再追加新的支出项目。各级财政要坚决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区别轻重缓急,搞好资金调度,优先保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等事关社会稳定的重点支出需要,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凡有欠发工资的地方,要按县区不低于30%、乡镇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预算外资金,用于补发欠发工资。在欠发工资全部消化以前,财政不得安排资金修建楼堂馆所,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得安排人员出国,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将扣减该县区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年内地方超收收入要用于保工资、保稳定等重点支出。收入情况不好的地方,要在抓紧组织收入的同时,相应调整支出预算,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