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对经济困难的,市和县(市、区)残联可从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
(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教班就读;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教学校就读。按照国家规定,要保证各个年龄段的残疾人享受应有的教育。教育部门要根据需要扩大和设置特教班,并逐步开办残疾人高中、中专、中技班和短期培训班,发展残疾人文化和职业技能教育,在经费上加大投入。
(五)对有专业技术的残疾人,单位或学校应给予培养、深造和合理使用。
(六)从事特教的教职人员,手语、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按规定享受特教津贴。连续在特教、残疾人工作岗位工作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可比照教师教龄津贴办法,享受特教津贴补助。
四、康复医疗
(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对残疾人实行“两免四优先”(免注射费、挂号费、优先看病、优先取药、优先打针、优先住院)。
(二)残疾人康复医疗设施的建设、改造,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地方财政应给予必要补贴。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具、特殊用品和其它辅助器具的服务。
五、社会保障
(一)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凭《残疾人征》和《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供水、供电、供热部门可适当减免水、电、供热费用。
(二)凡符合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政府要确保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符合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政府安排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城镇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应足额享受低保金。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三)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优先实行“五保”或进入福利院、敬老院,由乡(镇、街办)、村(社区居委会)和包养户三方签定供养合同供养。对灾区的残疾人农户,应优先救济,确保基本生活。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五)符合《
婚姻法》规定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结婚已满五年以上的城镇残疾人,其配偶和子女属农村户口的,市在农转非指标中控制一定比例(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除外),由本人申请、残联核准,根据残疾人具体情况逐年逐批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