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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联关于太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资、合资、私营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省政府[1999]第137号令和市政府并政办发[2001]117号文件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在福利待遇、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干部聘用、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残疾职工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下岗分流,实行合理劳动组合中,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个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除单位关、停、破产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安排下岗;不得随意辞退、开除残疾职工。
  (五)企事业单位关停并转时,要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在审批按摩医疗机构时,应优先安排取得按摩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盲人就业,并在证照收费上予以减免照顾。卫生、工商、税务部门在对盲人按摩机构征收有关费用时要按规定予以优惠照顾。对在社区内开办的康复医疗机构,卫生部门要优先办理手续。
  (七)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和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福利企业实行改制,应向当地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报,符合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继续享受原有的各项优惠政策。残疾职工凭国家统一颁发的《残疾人证》和太原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残疾人就业证》安置。
  (八)继续发展福利企业,扶持安置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职工上岗。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精神,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计入单位残疾职工比例。
  三、教育和职业培训
  (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凭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由学校调查核实后,可酌情减免学杂费及其它费用。家庭确有困难的盲童、聋哑儿童、弱智儿童就学,县(市、区)残联可用就业保障金给予资助,解决其入学困难。
  (二)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应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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