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对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7号)规定执行。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有关地区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以及批给有关地区或部门负责同志阅并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有关市县政府、省级机关部门要作为急件送主要负责同志阅批,指定分管领导牵头办理。省政府办公厅明确办理时限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在30日内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于反映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各市政府、省级机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市政府、部门名义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三、健全制度,改进方法
政务督查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建立制度,规范程序,改进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一)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上级政府督查工作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程序及要求,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反馈、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把政务督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规范督查工作程序。政务督查工作一般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确定督查事项。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政府办公室(厅)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督查工作建议,就督查的内容、方法、时限等拟订方案,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二,下达督查通知。以政府办公室(厅)或部门名义下达督查任务,提出督查要求。第三,办理督查事项。有关地区和部门接到督查通知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督查。必要时,上级政府办公室(厅)可直接派人赴实地进行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任务,要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主办和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确保按时完成督查任务。第四,形成督查报告。督查活动结束后,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形成专题报告,经领导审签后上报。第五,立卷归档。对督查活动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收集齐全,按文书处理的规范要求,定期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和管理。
(三)改进督查工作方法。政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督促检查。通过督查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找准问题关键,及时提出建议,推动决策落实。要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在决策部署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掌握动态,跟踪了解情况,真正做到一抓到底,务求落实。督查工作要贯彻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地了解真实情况,不文过饰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