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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人员范围为:全省水利行业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指在岗的正式、合同、临时工。
  技术工种是指: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的职业(工种)。
  2.水利行业特有技术工种:开挖钻工、水工爆破工、锻钎工、坝工模板工、坝工钢筋工、坝工混凝土工、钻探灌浆工、喷护工、防渗墙工、砌筑工、坝工土料试验工、坝工混凝土试验工、水工泥沙试验工、水工结构实验工、混凝土维修工、土石维修工、闸门运行工、水工防腐工、水工监测工、河道修防工、渠道维护工、灌区供水工、灌溉试验工、泵站机电设备维修工、泵站运行工、灌排工程工、水文勘测工、水文勘测船工、防治工、水土保持防治工、水土保持测试工、水土保持勘测工。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
  第五条 职业资格的分级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级: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对通用职业(工种),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按隶属关系由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对水利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对单位和个人具有全社会的权威性、通用性。在全国同行业、同专业、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通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工作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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