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行业技术工种从业
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鲁劳社[2002]3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水利厅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的精神,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我省水利行业劳动者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新世纪新型技能型人才,把水利行业劳动力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增强水利企业市场竞争实力,提高全行业整体效益,确保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省水利行业,全面推行国家“持证上岗”的就业“准入控制”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水利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省水利行业劳动者素质,开发、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水利新型技能型人才,把水利行业劳动力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增强本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加强劳动就业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国家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