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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2]142号)


各市国税局(不发常熟)、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根据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2]59号文件和苏州国税发[2002]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出口退税专项检查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列名钢铁企业和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出口加工企业;
  2、使用“以出顶进”棉花的加工出口企业;
  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
  4、采购国产设备且准予退还设备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列名钢铁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无超计划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情况,出口企业与列名钢铁企业购销业务是否正常,有无货款资金往来,实际购进钢材数量、金额、税额与退税税务机关开具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按时核销;是否存在购进“以产顶进”钢材未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情况;对未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钢材是否及时足额补税并予以处理。
  2、加工出口企业使用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
  3、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办理退税的有关单证是否真实、齐全;
  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时,资料是否齐全;货币投资总额和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计算(从通知之日起) 是否按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情况来计算;企业注册资本是分批注入的,到其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是否有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得到退税的情况;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是否符合[1999]171号文件有关目录的要求;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1章至83章、第91至97章的商品([1999]171号文件规定的随设备购进的备件除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后简称《登记手册》)中的“验收登记表”是否与退税申报表内容一致;税务机关的核销记录是否及时填入;企业有无在监管期(5年)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而未进行国产设备退税补税的;有无未履行采购合同也未注销《登记手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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