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认证企业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管理
第十五条 以委托方式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书面合同或协议不得违反国家质量法规的内容。
第十六条 经过认定的独立企业发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非独立法人企业一律发副本。
第十七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棉花收购、加工。
(一)经营主体破产的。
(二)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无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
(三)经查明以不真实方法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收购、加工棉花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棉花收购、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
(六)转让、复印、涂改和冒用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 自治区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定期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资格认证或在定期复查中取消资格认证的企业,都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此前我区发布的有关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证条件及审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审批表(略)